法律條文是對社會事務的壹般規定和要求,具有普遍性。但是,法律往往很難概括經濟生活中的所有現象,需要我們結合社會實踐進行具體分析和認定。
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會更嚴格,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要經過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大股東往往處於絕對控股地位,大股東的意誌往往體現在公司的意誌中。有些未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討論,就加蓋公章付諸實施。嚴格對待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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