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時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
(六)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家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