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數量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和壹名有限合夥人。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合夥人以相同出資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壹)參與普通合夥人決定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六)當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當執行合夥人遲遲不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企業利益提起訴訟;(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