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業務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不競爭是不同的
有限合夥人可以獨自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財產份額質押則不同。
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4、財產份額轉讓不同。
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5.不同的投資要求
兩種出資要求的主要區別在於,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能勞務出資。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