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九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上註明。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