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和構成是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該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壹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本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能有雇員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第壹百零九條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公司代表可以加入董事會。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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