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性質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份公司必須設立三個機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101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