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壹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意思是原則上必須設立董事會,除非股東人數少或者少,但是必須有壹個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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