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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分配

法律分析:從法律上講,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是可以協商的。

股東可以先協商股權分配比例。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並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根據新公司法,不再要求按股權比例分配利潤。如果只是為了盈利而想增加投資比例,可以通過在章程中直接規定利潤分配比例和利潤分配方式來實現。換句話說,只要股東同意,法律並不強制分配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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