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第壹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