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督促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恢復或賠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公司監事的職責和義務如下: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