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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單位被收購,需要證明在原單位工作過,怎麽辦?

法律分析:1,公對公:請妳現在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帶著介紹信或公函來原單位,至少讓妳現在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知道妳離職了;2.我給新公司寫辭職事實和責任保證書,需要和新公司協商是否認可;3.利用原單位的人際關系,靈活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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