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債權轉公司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壹)債權人已經履行與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判決確認的;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應當納入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債權轉公司股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應當對債權進行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