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符合以下監管要求:
(壹)資本充足率不低於銀監會的相關監管要求;
(2)同業拆借資金余額不高於凈資本的100%;
(三)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4)投資余額不高於凈資本的20%。
相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應符合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相關規定。銀監會可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對上述指標進行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