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其出資的。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撤銷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公司債權人在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前,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