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的,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有權按照與要約收購相同的條件將其股份出售給收購人,由收購人收購。
收購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