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所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清理債權債務後,有非法財物剩余的,應當予以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不能采取財政撥款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如果非法集資的案子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驅逐,驅逐階段剩余的錢全部返還給集資人。募捐人花的剩余的錢不予補償,由募捐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