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三)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