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證券公司保薦業務,促進保薦業務執業質量的提高,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從事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和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實行自律管理。
擴展數據
第十二條保薦機構應當維護行業市場聲譽,不得以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十三條保薦機構應當制定明確、合理的保薦業務收費原則,確定收費原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及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從事保薦業務所需的時間、精力及其他相應成本;
(2)?保薦業務的性質、創新性和復雜性;
(3)?特殊時限根據發行人的要求或實際情況確定;
(4)?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及其他從事保薦業務人員的經歷、聲譽和能力;
(5)?保薦業務的持續責任和風險;
(6)?保薦機構的實際成本;
(7)?其他應當考慮的合理因素。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