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引投資者從事股指期貨交易;
(2)協助辦理相關開戶手續;
(三)為投資者下單提供便利;
(四)協助期貨公司向投資者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和對賬單。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作為股指期貨的引入者,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職責。也就是說,作為股指期貨IB,證券公司將其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成為期貨公司的客戶,並向其收取介紹傭金,但不能接觸客戶的資金,不結算投資者的股指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