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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與兼並的關系

法律解析:收購是指壹家公司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對其他公司壹定程度的控制權,以達到壹定的經濟目的的經濟行為;M&A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企業,這些公司合並成壹個企業,通常是壹個占主導地位的公司兼並壹個或多個公司。M&A壹般指合並和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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