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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對上市公司業績承諾有哪些最新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調整了承諾人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承諾人應當履行承諾的原則性要求,增加了董事會應當單獨審議業績差異、在年報中披露相關信息並由專業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意見的規定。第6.6.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參與方、上市公司購買相應經營主體股份或者股權持有人應當嚴格履行承諾,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終止。

6.6.6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及交易對手對公司或相關資產在報告年度的經營業績作出承諾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關註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公司或相關資產年度業績未達到承諾的,董事會應單獨考慮公司或相關資產實際利潤與承諾數據的差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公司已經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關股東及交易對手履行承諾。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如適用)出具專項審計意見,並與年度報告同時在合格媒體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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