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及交易對手對公司或相關資產在報告年度的經營業績作出承諾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關註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公司或相關資產年度業績未達到承諾的,董事會應單獨考慮公司或相關資產實際利潤與承諾數據的差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公司已經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關股東及交易對手履行承諾。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如適用)出具專項審計意見,並與年度報告同時在合格媒體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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