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表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3.21、14.3.22、14.3.26條的規定,公司股票自其決定公告之日起滿五個交易日的次壹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期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的其他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公告稱,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3.28條和第14.3.29條的規定,公司應立即就股份轉板至場外交易市場進行安排,公司股票可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45個交易日內進入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轉讓。
公告還稱,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公告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