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財務公司的設立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財務公司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員單位整體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分析、在同行業中的地位及長期發展規劃;
2.設立財務公司的目的、職能和業務量預測;
3.兩年內經合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三)主管部門出具的會員單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企業集團登記證書、申請人及其他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出資擔保。
(五)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的,應提供外資公司及其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
(6)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上述信息真實性的證明。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