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註銷公告;
2.資產、債權和債務的清算;
3.繳納所欠稅款;
四、支付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
5.支付清算費用;
6.人事安排;
7.分支機構和外國投資;
八、會計數據存儲;
9.剩余財產的分配。
最後由股東簽名蓋章,明確寫下公司名稱和簽字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