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不涉及設立監事或監事會。那麽,是否有必要設立監事會呢?眾所周知,《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制度具有強制性,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根據公司規模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外商投資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目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董事會、總經理等。),但沒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應設立監事會。因此,外資有限責任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因此,在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壹個問題:中外合資企業是否需要像內資企業壹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這壹問題自65438至0994舊公司法頒布實施以來爭議不斷,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公司法》明確規定內資企業必須設立監事會或監事,但《公司法》中有壹條原則——外商投資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外商投資法》沒有規定監事會或監事制度。因此,相當多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設立監事會或監事。
上一篇:CCCC海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重慶容暉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