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原集資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實施主體由上市公司變更為全資子公司或者全資子公司變更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3)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方式;
(四)本所認定的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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