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司法乃至整個學術理論來看,我國公司法表現出鮮明的資本信用概念和相應的制度。但事實上,以資本為核心的整個公司信用體系並不能完全勝任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的使命。決定公司信用的不僅僅是公司的資本,公司的資產在其中起著更重要的作用。中國資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是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從法定資本制到授權或折中授權資本制。因此,應全面改革最低資本、股東出資、出資、股票退出機制、公司再投資、股份折價禁止、股份回購的禁止和限制等與資產信用相匹配的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