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下屬企業的名稱;但是,母公司的名稱設置與子公司的名稱設置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系,除非母公司在設立子公司時故意設置兩者之間的聯系;
2、名稱應符合國家規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3.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無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4.擬設立的子公司要滿足什麽條件,才能以其所屬省份的名稱命名,根據當地省份關於公司登記的相關規定。比如山東規定,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以在公司名稱前加“山東”二字。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形式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公司。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名稱,子公司都可以。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擁有自己的全部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和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帶來的壹切後果和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
壹個企業名稱不能包含另壹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