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股權轉讓方繳納,受讓方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應在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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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股權轉讓收益,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獲得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等名義。
根據合同約定,納稅人滿足約定條件後的後續收入,應當視為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股權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股權受讓方的股權原值以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股權轉讓收入與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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