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時間: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
3.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披露時間:
1季報: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
3季報:每年10,1-10,31。
季報(年報):65438+10月1-每年4月30日。
註意:
1.遲發季度報告的處罰:股票停牌。未能在4月30日和6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報告的上市公司,前者為5月1日,後者為5月11日。
2.年報和中報遲發的處罰:類似於季報遲發的處罰,即從規定的披露時間結束日起,所有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從下月1日起停牌。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定期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九個月結束前的三個月內和結束後的壹個月內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未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