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壹般保證人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被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被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