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更換董事長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通過。罷免董事長的程序:由於股東大會擁有罷免股東的權力,只需要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起提案,並在股東大會上表決,就可以形成罷免其董事的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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