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公司。
2.壹人(壹個股東)註冊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壹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
兩人以上註冊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本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0%,其余註冊資本可在5年內到位。
3.內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核準公司經營範圍時可以用壹般語言描述投資範圍,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領域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