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修訂)》第3.8.1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上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1)公司定期報告因特殊原因延期至公告前30日內。(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四)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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