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任職資格,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具有科學規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範圍不得涉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方式籌集擔保資金;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