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空殼公司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空殼公司是指公司註冊後不經營任何業務,只有公司的外表而沒有公司的實際內涵的組織形式。空殼公司的存在已經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擾亂了市場秩序,行為人還利用商品買賣等組織形式牟利,進壹步擾亂了市場秩序,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個人倒賣空殼公司業務量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單位倒賣空殼公司業務量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或者雖不符合上述標準,但兩年內因倒賣空殼公司受到兩次以上處罰的,構成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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