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郵政局發布的《禁止寄遞物品定向目錄》第十壹條,禁止寄遞蓄電池,快遞公司不予收寄;對於其他類型電池的快遞沒有規定,快遞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收寄。
如果是航空快遞,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郵政局的相關規定,快遞公司不能通過航空快遞運輸電池;郵政企業可以按照《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收寄合格的鋰電池,通過航空郵件運輸。
《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管理辦法》規定了郵政企業允許空運鋰電池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設備中必須安裝鋰電池,鋰電池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20Wh,鋰電池瓦時額定值不得超過100Wh,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
擴展數據:
便攜式電子設備(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內含鋰電池。鋰電池額定容量不超過100Wh的,可以放在行李中,也可以隨身攜帶。大於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電池應向航空公司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帶上飛機。
如需運輸超過160Wh的大尺寸鋰電池或合理數量的自用鋰電池,應向航空公司申報咨詢。標識不清的鋰電池(如無標識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不確定的鋰電池)禁止隨身攜帶,托運行李。
人民網-關於禁止快遞寄帶電池的貨物-安徽省委書記李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