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顧名思義,P2G的“G”似乎是指向政府,或至少是國有企業提供信貸,這只是借給政府的壹個項目。但這只是壹個概念。歸根結底,P2B\P2C\P2G是壹種P2P。只要網貸的風險很大,P2G也是如此。P2G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難以存在。P2P和P2B模式之所以可行,是因為政策法規允許民間借貸的存在。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只要人數不違反“200”的紅線,利率不超過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他們的借貸合同就受法律保護。但是,政府的融資渠道和投資去向是由預算單位嚴格控制的,所以點對點借貸平臺不可能是政府層面的融資渠道。因此,理論上,P2G的“G”永遠不能直接指向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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