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業務(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除外);
(4)銷售限量內的不合格物品;
(五)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註意:
6?1典當行接收國家征收、專營或者專賣的物品,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6?1在上述業務範圍內,典當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物:
(1)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和裝備;
(五)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財產的公文、印章;
(6)國家機關頒發的除產權證以外的證件和有效身份證件;
(七)抵押權人沒有所有權或者未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2.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1)非必需品銷售,舊貨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