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第五條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票據上簽名,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簽名人在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的,由簽名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對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擴展數據:
關於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相關要求的規定:
1.未註冊企業網銀證書的客戶需要開通電子銀行受理業務的,應提供資料: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印鑒,以及開戶網點要求的其他資料。
2.註冊企業網銀證書客戶需要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提供資料: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公章、預留印鑒和法人印鑒,以及開戶網點要求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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