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章程可以單獨規定董事會對特殊事項作出決議的條件,但不得少於《公司法》規定的壹半。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壹般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表決才能作出。其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當董事會決議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設立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