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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條件

法律分析: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條件:65,438+0、代表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65,438+0/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提議。

董事會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機構,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發揮職能的重要方式,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按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是董事履行職責的基本方式。類似於股東大會的分類,董事會會議也可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董事會定期會議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的每年召開的董事會定期會議。至於每年召開會議的次數,在法律確定的範圍內,由章程確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以限制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會議次數。《公司法》沒有做出具體限制,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會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必要時召開的董事會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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