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無論董事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如何,董事會決議都應遵循壹人壹票的原則。作為董事會成員,董事長沒有否決權。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選舉產生。雖然公司章程可以賦予大股東壹票否決權,但這壹規定必須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即不能違反董事會決議的民主程序和壹人壹票的原則。因此,董事長擁有壹票否決權的規定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了董事長的職責:
1.參與公司董事會的組織和決策;
2.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保證董事會決議的實施;
3.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4.簽署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重要文件;
5.根據董事會的決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6.在緊急情況下,代表公司做出決定,然後報董事會批準。
綜上所述,董事長有壹票否決權的規定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決議應當遵循壹人壹票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