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負責公司重大經營方針和戰略目標的制定和決策。
2.召集公司董事召開董事會。
3.負責召集股東召開年度股東大會,主持股東大會。
4.任職期間負責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實施。
5.全面監督公司管理體系的運行。
6.代表股東或董事會成員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註冊資本和經營期限。
主席的資格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