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設立的營業賬簿;
2.保險公司在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署的產權轉讓文件;
3.保險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的自有財產和獲得賠償的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按規定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讓文件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執行至2027年6月65438+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