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擴展數據
廣場舞噪聲擾民的處罰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