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國有重點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由發行人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並抄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中國證監會予以批準。
第九條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65,438+0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建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7%;
(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