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融資來源是指企業從外部開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專業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其他企業資金、民間資金和外資。
企業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應當將金融資產分為以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擴展數據:
債券融資工具發行的參與主體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信用增級機構、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要對發行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招股說明書,為企業安排信息披露。
債務融資工具采用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水平以及銀行間市場資金情況定價,壹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四是市場化發行方式,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註冊發行。註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分階段發行,無需監管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