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屬於董的,不得借錢;
2、非上述人員,按正常借貸關系,應依法償還;
3.構成抽逃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百七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